一,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
二、债权的种类、发生和消灭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三、债权和物权的区别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四、法律对债权的保护
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五、债权获得法律保护的条件
1、债权真实、合法、有效
2、除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以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关于债权时效的规定
1、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2、下列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3、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4、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七、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
1、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债权人的下列行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1)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
(2)债权人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债务人的;
(3)债权人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与债务人的约定从债务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债务人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
(5)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
债权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视同对剩余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债务人提出同意履行义务,也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债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是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具体表现形式。
2、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法律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是:
(1)因为不可抗力,诉讼时效中止。如自然灾害、战争等等;
(2)因为债权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阻碍债权人行使请求权;
(3)法定事由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诉讼时效。
八、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如果债权人超过一定期间(诉讼时效)不行使权利,债权人虽然依法享有起诉的权利,但是,除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以外,债权人会因为主张债权超过一定期间(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九、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有效方法
1、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书面敦促履行债务,债务人在敦促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视为债务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债权人的诉讼时效重新进行计算。
2、债权人依法和债务人当事人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依法要求债务人重新签署债权债务文书等。
十、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几种特殊情况
1、没有对履行期限进行约定的债权的诉讼时效
(1)从债权人主张债权之日起计算;
(2)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债务的,从债务人拒绝之日起来计算。
(3)债权人没有主张债权、债务人也未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债务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一般按照二十年进行计算。在上述二条件出现时,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进行计算。
2、分期履行的债务,债权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以自己的行为履行债务或同意履行债务的,事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一、法院对债权诉讼时效问题的处理原则
法院法院对债权诉讼时效问题的处理适用被动审查原则。即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主动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对案件进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