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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转出去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没有借条,转出去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新闻出处: | 发布时间:2020-06-10

  民间借贷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且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都发生于熟人之间,比如朋友、同事、甚至兄弟。而生活当中,熟人之间出于面子、人情等因素的考虑,一般很少写借条以及其他凭证,那么一旦借款人不还款,借出去的钱还能顺利要回来吗?

  下面天法小新就通过周一山的案例,告诉大家在只有转账凭证的情况下,法院会怎么认定。

  100万是还款还是借款?

  周一山陈述,他跟吴开开是通过开办酒店认识的,双方均拥有自己的酒店。2019年1月,郑新民联系到吴开开,说急需钱进行周转,问周一山能否借100万元给他,过几天就还。周一山觉得两人也算朋友,且吴开开自身也是老板,100万对于吴开开而言并不算大数目,吴开开应该能按时归还,因此就按照吴开开要求将100万元转到吴开开的银行账户,但转账并未进行被备注。

  半年之后,吴开开还未按时还钱,周一山遂诉至天心法院。

  开庭时,吴开开的代理人却称,周一山与吴开开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而是案外人郑新民欠了吴开开300万元,周一山转账的100万元其实是代案外人郑新民归还的部分借款。

  证人出庭作证,确认转款性质!

  第一次开庭后,根据原告周一山提交的100万元转账凭和吴开开提交的其和案外人郑新民的聊天记录,尚无法确认二者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因此在第二次开庭时,郑新民作为证人参加了庭审。

  郑新民在庭审中陈述,其与被告吴开开确实存在借贷关系,且目前仍欠着被告吴开开部分借款本息,但其从未要求过原告周一山代他向吴开开归还过款项。

  而本案诉争的100万元,郑新民则陈述他只是介绍人,被告吴开开向周一山打电话借该笔100万时,他就坐在周一山旁边,刚开始周一山并不愿意出借,经过他说服,周一山才愿意出借。且因为原告周一山与被告吴开开之间没有微信,吴开开的银行账户都是他通过微信发给周一山的。

  最终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郑新民的证人证言,法院认定转账的100万元就是吴开开向周一山的借款。

  据此,天心法院一审判决限被告吴开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一山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已履行完毕。

  只有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风险很大!

  借款关系生效需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借款合意,二是借款实际交付。一般情况下,出借人在民间借贷的纠纷中想要使自己的诉求获得支持,应就这两方面进行举证。但现实生活中,确实很多出借人碍于私人关系不方便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更甚者还有将借条原件不慎遗失。

  那么,一旦借款人不按时归还借款,出借人起诉到法院,一般很难拿出有效的直接证据来认定借款行为成立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判决时会结合各方提供的间接证据,在证据之间能够相互映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的情况下,对借贷行为予以确认,以维护社会诚信,实现公平正义。

  但是需要注意的,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仅有转账凭证,存在很大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虽然转账记录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但不能排除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可能。如果双方平时经济往来较多,被告一旦举出转账系其他债务的证据,在原告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合意的情况下,案涉的转款很难确认为是借款,败诉的风险就会大大提高。

  稳住,还有补救措施!

  民间借贷中,有借条当然最好,如果不方便打借条,那么在大额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时,尽量转账对方户名的账户,并在用途一栏备注上“借款”,这样就能为自己后后续打官司减少很多麻烦。

  但是现在只有转账凭证的话,也可以采取以下的补救措施:

  1、要求与借款人签订书面还款计划。如果担心对方不会轻易配合,可以通过适当放宽还款条件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2、找证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一些民间借贷中,会存在介绍人或者见证人,如果这类人能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也能还原借贷事实;

  3、保留通话录音、短信、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材料中,对象应为债务人,且材料应完整的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这样的话,即使没有借条,这部分证据也能证明借贷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