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属夫妻共有共同财产,具体而言,包括以下情形:
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 继承、受遗赠所得的财产。但是应注意以下两点:
(1)遗赠(包括遗嘱继承与遗赠)或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物,应为夫 或妻个人财物。
(2)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 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付妻双方的 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
5.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
6.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7.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虽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