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借用机动车
1. 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3.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
1.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 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强制责任险的赔偿
(四)盗抢的机动车
1. 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完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在做为第一责任人。
2. 保险公司在强制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五)交通事故后逃逸
1. 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 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的,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费的抢救、丧葬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