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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特殊情形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几种特殊情形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新闻出处: | 发布时间:2014-12-27

(一)租赁、借用机动车

    1. 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3.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

    1.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 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强制责任险的赔偿

(四)盗抢的机动车

    1. 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完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在做为第一责任人。

    2. 保险公司在强制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五)交通事故后逃逸

    1. 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 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的,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费的抢救、丧葬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